近日,锦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王某、陈某、严某、黄某、朱某、韩某、彭某8人分别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此案的审结,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犯罪的坚决决心,更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注入强劲司法力量。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陈某、严某、黄某、朱某、韩某、彭某8人在未取得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情况下,将经营过程中留存的过期槟榔、在网上购买假冒口味王公司品牌槟榔包装袋、槟榔散籽,分别在锦屏县三江镇某租用门面、锦屏县三江镇某物流园租用门面、韩某宿舍内进行非法包装,后陆续上市至锦屏县城区各乡镇零售商处进行销售。直至2024年9月,锦屏县公安局对各乡镇零售商主动上交的口味王槟榔进行7个样品的抽样,并聘请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抽样的口味王槟榔进行鉴定。经鉴定,抽样产品中部分商品非湖南口味王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经查明,被告人陈某、王某、陈某、严某、黄某、朱某、韩某、彭某8人通过锦屏县各零售商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槟榔销售金额高达463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陈某、严某、黄某、朱某、韩某、彭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后果、认罪悔罪表现等,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六千五百元;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一千元;对被告人严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六千元;对被告人黄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零五百元,对被告人彭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商标作为某种商品或者服务的显著性标识,具有可识别性和专有性。国家依法保护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所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等8人偷买商标包装袋造假售假的犯罪行为,既严重侵犯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会因产品质量无保障而威胁消费者生命安全。下一步,锦屏法院将持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以“零容忍”态度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锦屏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张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