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黔府发〔2023〕6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23〕3 号),现就做好全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公告如下:
一、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普查员入户登记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
二、普查登记对象是黔东南州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部分个体户进行抽样调查。
三、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原则,一般在其主要经营地进行。建筑业法人单位在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五、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可扫码识别身份的《普查指导员证》《普查员证》,使用手持电子终端执行入户登记。普查对象应提供统计台账、相关财务报表及《营业执照》等证照,配合普查员开展信息采集。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普查对象应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拒绝或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的行为,或虚报、瞒报、漏报普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
七、全州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八、坚决杜绝普查造假行为,如发现人为干预普查数据,请向黔东南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855-8269793。
特此公告。
黔东南州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统计局代章)
2023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