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黄平县人民法院审结生效一起因偷鸡偷鹅的盗窃罪案件,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某日凌晨2点,被告人王某与王某林(另案处理)驾驶面包车窜至黄平县上塘镇某村被害人杨某家附近停车休息时,两人听见被害人家有鸡鹅叫声,王某脑子一转,临时起意去偷些鸡鹅来卖钱。“商讨一番”后,王某便偷摸来到被害人家中,将鸡圈内8只鹅和3只鸡盗出,并递送给王某林放到车上,随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上午8点,二人驾车来到福泉市某镇,经王某找寻买家,将所盗的7只鹅1只公鸡进行售卖,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180 元。而后两人将获利金额进行瓜分。
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8只鹅和3只鸡价值人民币1900元。归案后,被告人王某个人赔偿被害人损失 1950 元,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即作出以上判决。
俗话说“勿以恶小而为之”。本案中,王某临时起意,伙同他人,干起偷鸡偷鹅行为,本以为未被发现就暗暗窃喜,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盗窃数额再小,也是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莫贪图小利,以身试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