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喂,陆法官。我是您的当事人欧某,我现在到法院来履行剩余购车款。”近日,被告欧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要将剩余购车款2.6万元支付给王某。
原来,原告王某与被告欧某系同乡人,双方于2021年达成购车协议,欧某将车辆交付王某,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购车款。后因过户问题,王某于2023年3月15日向锦屏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欧某退还全部购车款。
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将车辆退还给欧某,欧某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分期退还王某购车款4.6万元。经法官释明法理告知双方应诚实守信,积极履行调解协议内容,达成协议后,王某即按约定将车辆退还给欧某,欧某亦按期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最后一期债务到期后,欧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表示要在法院的见证下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王某收到2.6万元后,两人一同离开了法院。
天下之大,诚信为本。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一种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的行为。本案中,欧某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不仅维护了个人的信用,也是恪守诚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