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锦屏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及电信网络犯罪案件,对被告人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同时,对被告人非法所得3000元予以追缴,对涉案手机予以没收,变卖后所得款上缴国库。被告人姜某某对法庭判决表示服判,自愿认罪认罚。(杨天明)
【基本案情】:被告人姜某某通过朋友介绍下认识一个专门从事银行卡转账、刷赌博流水洗钱跑分的老板“鲤鱼”,双方约定姜某某按提供银行卡转账明细的1%获取报酬。2021年7月,被告人姜某某在贵州镇远、凯里的一宾馆内将自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北京银行卡、平安银行卡号、建设银行卡号、贵州农信卡号、手机、微信、支付宝及支付密码提供给“鲤鱼”转账使用,并配合刷脸验证。经统计,姜某某提供的上述银行卡在2021年7月30日至7月31日期间,单向流入资金共计人民币595405元,被告人姜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的银行卡涉及4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通过姜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的诈骗金额4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警示录】: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力度的加大,银行卡因电信诈骗资金流入异常被冻结,犯罪分子转而把手伸向急需用钱、法律知识淡薄的持卡人,使用“无征信办理贷款”、“刷银行流水挣钱”等话术在特定时间和场所为电信诈骗资金转移提供帮助,从而构成犯罪。法官在此提醒,银行卡就是你的“保障卡”,切莫因贪图利益出租、出借、出售“保障卡”,从而落入犯罪陷阱,身陷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