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需诚信,虚假陈述要不得
时间:2022-12-02 09:37:05    来源:黔东南文明网    

  近日,施秉县人民法院双井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欠款长达七年的民间借贷纠纷。

  王某来法庭起诉称,2015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了欠条。张某到2021年共偿还借款3万元。王某找张某要求还清剩余借款,但张某一直未偿还,王某无奈诉至法院。

  法庭收到案件后,先电话联系张某。张某称,其已经在2021年之前偿还3万元,在2021年4月,王某及其儿子到工地找到张某要求还钱,张某当场微信转账1.5万元,剩下的1.5万元可以在2023年1月21日前还清,张某认为自己只欠王某1.5万元。由于王某和张某陈述不一致,法庭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通过张某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及其他证据,证实王某之前陈述的不是事实。法庭工作人员便再次询问王某,并向其释明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最终,王某承认张某所欠金额为1.5万元,并同意张某提出的还款时间,至此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该纠纷得以调解。

  法官提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严禁虚假诉讼,发生虚假诉讼必追责。  (龙胜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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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熊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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