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1980年左右,施秉县某村某组处理集体财产。王某的父亲花1600元购买了集体的木房赠与王某。当时签订有协议,但由于年代久远现已无法查找。1987年,主管部门向王某发放了宅基地证。
王某一家居住该房屋,从未有过纠纷。由于房屋年久失修不好居住,2021年7月,王某将木房拆除打算重修新房,在修建过程中,五名组民以当年集体是卖房不卖地,现在木房拆除土地应收归集体为由前来阻工。该纠纷经村、镇调解不成。
裁判结果
民法典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王某对于涉案争议土地已取得行政机关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具有公信力,能够证明王某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五名组民提出当初集体是卖房不卖地又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此,在王某享有宅地基使用权的情况下,五名组民前来阻止重修房屋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五名组民停止阻工的侵权行为,不得妨碍王某重修房屋并连带赔偿王某停工损失2000元。(江绍杰)